一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?
试用期【qī】不是【shì】劳动合同的必【bì】备条款。是否约定试用期,由【yóu】双方【fāng】当事人根据情况【kuàng】协商,也可以不约定【dìng】。当事人没有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【qī】的劳【láo】动合【hé】同不【bú】影响其成立【lì】与生效。
(资料图)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
劳动合同【tóng】期限【xiàn】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【nián】的,试【shì】用期不【bú】得超过一个【gè】月;劳动合【hé】同期【qī】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
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【shàng】固定期限和无【wú】固定期限的劳【láo】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【dé】超过六【liù】个月。
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以【yǐ】完成【chéng】一【yī】定【dìng】工作任务为期限【xiàn】的劳【láo】动合同或【huò】者劳动合同期限【xiàn】不满【mǎn】三个月【yuè】的,不得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。
试用期包含在【zài】劳【láo】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【tóng】仅约定试用【yòng】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【dòng】合【hé】同期限【xiàn】。
二、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?
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二)劳动者【zhě】的姓【xìng】名【míng】、住址和【hé】居民身份证或【huò】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(六)劳动薪金;
(七)社会保险;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【láo】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【kuǎn】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【dòng】者可【kě】以约定试用【yòng】期【qī】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【chōng】保险【xiǎn】和福【fú】利【lì】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根据以上法律【lǜ】条文【wén】,劳动合同的必备版权法款为(一)至(九)。对于【yú】“约【yuē】定试用期”,此【cǐ】法中用【yòng】的是【shì】“可以【yǐ】”,只是提出一种建议,而不【bú】是强【qiáng】制性【xìng】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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